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通知

建建【1996】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现将“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

我部1995年10月以第48号令颁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总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开展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审查和换发证书工作,目前这项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做好资质管理工作,使其在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企业承包行为,促进企业实现“两个转变”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就贯彻实施《资质管理规定》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严格审批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
鉴于目前我国建筑业从业人数增长过快,施工力量已远远大于建设任务的现状,今后要加强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对新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和非建筑经营活动的资质审批要严格把关。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预审而擅自到工商行政主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布资质证书。
对于现有建筑业企业因改制、改组、改造而成立的专业施工企业、专项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要给予支持,可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审批企业资质等级。
对于申办总承包企业和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的原则下进行审批。
二、强化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在资质管理中的否决作用
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工伤事故和有出卖证照、资质挂靠、倒手转包、越级承包等违法违章行业的企业,要按《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缩小承包工程范围、降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一级企业的行政处罚,除吊销资质证书外,建设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理。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并报建设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范围或者降级的处罚,属区域性处罚。在同一年度内,若一个一级企业受到两个及其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域性处罚,建设部将在资质年检时对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对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资质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意见》的精神,授权所辖城市或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进行区域性处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分工与协作
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筑业行政管理与建筑市场统一管理的重要职责和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行业管理与专业管理、市场管理与行政管理关系,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质管理的各项工作。
1、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负责其直属建筑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其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财务、行政、人事关系直接归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管理的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专业厅(局)管理的企业,不能列作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的直属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直属企业投资成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其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注册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2、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审批直属企业资质及核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权限为:与本部(总公司)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承包工程范围。超出这个范围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才能审批。
3、今后要严格按照上述办理企业资质审批。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换证中已经国务院有关部(总公司)资审发证的企业,在本《意见》下发后应统一纳入企业注册的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的范畴。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中,要认真听取有关专业厅(局)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作为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
四、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变更工作
企业资质变更是企业资质条件变化的反映,也是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的按章办理。当需要资质变更时,企业应持有关批件和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原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办理。其中,一级企业变更名称,应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然后持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介绍信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建设部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必须按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原发证机关办理。企业增加承包某项工程的范围(简称“增项”),一般应当从该项标准最低等级企业的营业范围开始,每年只能增一项,且两年以后才可升一个等级。对“增项”的范围要严格掌握,除要考察企业的工程建设业绩外,还要考察其相应的专业技术施工力量。包括人员素质和专业机构情况等,不能仅从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考虑而无原则地给企业办理“增项“。
一级企业增加各类一级企业地承包工程范围,按资质申报程序,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报建设部办理。增加二级及其以下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报建设部备案。
建设部一般在每年的7、8月集中办理增项变更手续;每个月的最后一个星期集中办理企业的名称变更手续。
五、对资质就位中暂定一级企业的处理意见
在这次资质就位审查中,有部分企业被定为暂定一级资质。对这类企业原则上应在1997年资历质年检时,由省、部级资质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历质考核,根椐企业一年来的发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转为正式等级,并报我部批准。届时对确实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降级。对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被定为暂定一级的企业,在暂定期间整改效果显著,所有施工现场按JGJ59-88《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要求全部达标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定意见后,报请我部抽检合格的,可以批准提前办理转为正式等级的手续。
六、企业的资质分类与承包工程范围
我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6】666号”文,共有34种企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三大类:
1、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的企业,其工程承包范围不受行业、专业限制,既可以对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也可以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因此,不必“增项”各类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市政、通讯等工程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但如果其设有专业性的分支机构,可以增项专业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
2、综合类施工承包企业。是按建设项目的类别来划分的,包括工民建、设备安装、市政、冶金与有色、化工石油、水利水电、公路等,共有23个标准。这类企业的承包范围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其中:1工民建施工企业和设备安装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工业(包括化工、石油、冶金、有色、火电、核工业、矿山、建材、机械、电子等工业项目)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工民建施工企业的承包内容应包括项目中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地基、主体结构、屋面、内外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水、暖、电、卫生、通风、照明、消防等工程。但工民建企业若作为工程施工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某项专业性强的分部工程施工,需要在其承包工程范围中核定增加相应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2市政建设工程一级施工企业的承包范围为各类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具体是指:城市的道路(包括相当于高速公路标准的城市快速干道)、桥梁、机场跑到、地铁、防洪等结构工程和给水、排水、燃气等结构和管道工程的施工。
3、专业分包类施工企业,是按项目中某分部工程来划分的,如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消防、爆破、土石方、隧道、钢结构等,共有10个标准。
七、制订专项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原则
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便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我部将组织制定专项分包企业的资质标准系列,确定这个层次企业资质结构的基本框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这个框架,制订各类企业的资质标准。制订原则是:企业营业范围主要以劳务分包为主,并可承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指标设置应以企业经营者的资历、劳务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专业技能及企业必要的技术装备、注册资本金等条件为主;资质标准不分等级,按专项分类。

 

建设部文件

建建【1996】523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1995年8月我部以第46号令发布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大部分地区很好的贯彻执行了这个《规定》,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一些干扰。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装饰装修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其行业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虽作过多次调整,历经建工部、国家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等几个阶段,但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始终都是其基本职能之一。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建设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全国建设事业(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制订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8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中,明确规定建筑业包括三大类:即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业,装修装饰业。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对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赋予的职能,理直气壮的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
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归口管理。但是,也有部分省、自治区对于建筑装饰装修仍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致使建筑物的管理陷入混乱。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国办发【1996】12号),目前这项工作已在全国展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办厅【1996】12号文的要求,结合《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把建筑市场治乱真正落到实处。凡已实施统一管理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各项管理;尚未理顺管理体制的地方,要积极向政府、人大放映情况,争取尽早理顺关系,决不能搞两套管理机构,不能出现两家批企业资质、两家管理招投标、两家监督工程质量的混乱现象。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的管理
凡是按《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也应当由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担。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监督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装饰装修以平均每年递增30%的速度发展,从业人数已占建筑业人数的10%。但是,一些地方由于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或低素质的装饰企业,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造成了装饰装修质量通病严重,有的还在建筑结构上乱开乱挖,使工程存有不安全隐患;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发生的火灾,也与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贯彻落实今年10月上旬召开的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的精神,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议单位都要按照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原有房屋的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报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
建设部1995年10月以第48号令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条件及其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批及其管理工作。任何未依照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均不得参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投标;对于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以罚款。
各地在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告诉我们,并请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2】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根据我部建设【1992】528号文印发的《关于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补充规定》中有关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规定,重新修订了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标准组织好建筑装饰设计单位的换发证工作。自本标准颁布之日起,建设部【90】建设字第610号文的附件《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资格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

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建建【1992】786号

一、建筑装饰设计是建筑工程设计的一个有利机会组成部分,是建筑或室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其环境的需要,为使建筑室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运用建筑工程学,人体工程学、环境美学、材料学等知识而从事的一种综合性的设计活动。建筑装饰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物室内、外各界面(顶面、墙面、柱面、地面等)和各界面上与建筑功能有关专业及其设备、设施装饰(不含一般粉刷)以及与之相关的室外环境、绿化设计及经济概算率等。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单位经注册登记并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五项工程等级为特、一级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质量优良。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人,建筑专业及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十人,其中三名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五项工程等级为特、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结构、采暖通风、电气、经济等配套专业至各有一名工程师。
3、单位内部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有比较先进的技术装备。
(二)乙级:
1、单位经注册登记并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三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和以上建筑工程的阿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质量良好。单位有效好的社会信誉。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二人,建筑专业及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三名具有高、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实践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二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和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的技术骨干,其它配套专业(至少三个)各有一名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装备。
(三)丙级:
1、单位独立承担过三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并已建成使用,工程质量合格。
2、单位中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八人,建筑专业及室内设计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一名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时间五年以上资历,并主持过两项建筑工程等级为三级或以上建筑工程的技术骨干。其它配套专业(结构、经济)各有一名初级工程技术人员。
3、有铰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等管理制度,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建筑装饰任务,其承担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二)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乙级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任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和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改扩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取得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当本级别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建筑装饰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建筑装饰项目的建筑装饰设计单位任务和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改、扩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
四、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格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设计主管部门审批。
五、持有综合建筑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即可承担相应等级任务范围的建筑装饰设计任务,不单独领取单项装饰设计证书。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玻璃墙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1】第41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院研究院主编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02-96,自1996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加强玻璃墙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建办建【199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司: 现将《加强玻璃幕墙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加强玻璃幕墙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1996年7月16日,建设部总工程师姚兵同志组织召开了玻璃幕墙管理工作 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建设部科技委、标准定额司、科学技术司、计划 财务司、勘察设计司、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 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国家建筑工程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 的领导有关同志。
姚兵同志在讲话中首先对我国玻璃幕墙的现状作了简要分析,特别提出玻 璃幕墙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从速治理。建设部必须针对出现的问题、 切实加强对玻璃幕墙的宏观管理,包括对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 装管理,以及强化对玻璃幕墙工程治理的监督。
与会同志认真分析了我国对玻璃幕墙的现状,80年代以来,玻璃幕墙应用 发展很快,但也出现了不少工程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严重问题,建设部曾于 1994年下发了“建设【1994】776号”文件,对玻璃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 及安装等提出了一些技术规定与要求。这个文件发布后对规范玻璃幕墙市场 及产品质量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不能完全替代统一的技术法规和规章, 因此玻璃幕墙市场仍较混乱,一些重要技术性能和质量与安全方面存在的问 题仍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玻璃幕墙的外观效果,无限制的采用隐 框玻璃幕墙;一些玻璃幕墙设计方责任不清,缺乏严格的设计的审核;更为 突出的是一些基本不具备技术力量、生产条件及检测手段的企业却在承揽设计 、制作、安装玻璃幕墙工程的任务。还有些企业不择手段的偷工减料或以次充 好,有的以普通玻璃幕墙胶代替硅酮结构胶;有的不作相容性检验;有的使用 普通平板玻璃代替镀膜玻璃。致使一些玻璃幕墙工程建成后出现硅酮结构胶产 生液体,其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及保温性均不能保证,致使许多玻璃幕 墙存在不同的程度的隐患和功能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问题,特别令人担忧的 是:玻璃幕墙的玻璃破裂、脱落事故时有发生。根据上述问题,与会者对建设 部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的管理取得了统一的认识,明确了近一段时期中各自的 工作及任务。
姚兵同志根据与会同志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制订具体措施 ,在较短的时间内,能将玻璃幕墙的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法规化管理轨道。
为此,各单位、各部门依据有关职责、分别提出今后工作的重点,主要是:
一、建设部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于年内组织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在部“建设[1994]776号”文的基础上针对近两年的发展状况,研究制订《加强玻璃幕墙管理的若干规定》,经报部批准后以部文下发,以进一步强化玻璃幕墙的全面管理。
二、标准定额司负责在今年三季度完成《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建筑幕墙》标准的报批、发布工作,在规范标准发布后,抓紧组织和安排技术规范与标准的统一宣传贯彻工作。要对承担玻璃幕墙设计、制作、安装企业及监督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他们能熟悉掌握并正确实施玻璃墙的设计、制作、安装、监理及监督的工作。并将玻墙产品列入建设部使用许可证产品目录中,今后未获得使用许可证的玻璃幕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三、科学技术司负责将有关保证玻璃幕墙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科技研究课题列入1997年建设部科技研究开发计划中,以争取尽快拿出成果,应用到生产中。
四、勘察设计司负责于今后四季度制定出玻璃幕墙专项设计资质管理办法并实施专项设计证书考核制度,今后凡是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设计单位都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五、计划财务司负责在有关玻璃幕墙规范标准出台后,迅速征得国家技术监督局及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对玻璃幕墙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今后凡从事玻璃幕墙制作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六、建筑业司负责于第四季度内制定玻璃幕墙安装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办法,今后从事玻璃幕墙安装施工的企业,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取证后,方可进入建筑市场,承担与资质相应的玻璃幕墙工程。
七、建设管理司负责委托和审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单位编制的《玻璃幕墙产品质量检测细则》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测细则》,并在现有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确定玻璃幕墙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国家级玻璃幕墙检测机构。为适应玻璃幕墙工程的检测需求量,建设监理司根据有关规定于1996年底前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数个玻璃幕墙的国家级检测分支机构。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试验室,经主管部门核验确认后可在企业内部进行玻璃幕墙的检测工作,以控制产品质量。
八、强化政府监督核发挥社会监理在玻璃幕墙制作、安装工程中的技术把关作用,在拟定《加强玻璃幕墙管理若干规定》文件中,要明确一定规模的玻璃幕墙工程必须实行监理,所有玻璃幕墙工程都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鉴于以往核和当前许多玻璃幕墙工程是在没有统一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情况下建成并交付使用,不少于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隐患,因此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及《建筑幕墙》标准公布后,建设监理司依据规范和标准于1997年2月底以前组织对国内建成及在建的玻璃幕墙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及时排除隐患。由于此项工作量较大,宜集中力量首先对有关大中城市中心地区及商业繁华地区的玻璃幕墙工程进行检查。
十、建设监理司负责于今年内组织对建成及在建的玻璃幕墙工程的数量及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广泛收集玻璃幕墙事故的典型事例,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分析研讨,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对存有隐患的玻璃幕墙工程的整治措施。
十一、发挥协会作用,在最近一个时期中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做好有关企业的培训和研讨;2、参与协助政府制订有关政策撮合饲和规范标准,配合做好宣传贯彻工作;3、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玻璃幕墙的设计、制作、安装活动的现状和问题组织调查研究;4、配合做好有关国际技术交流工作。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玻璃幕墙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铝制品委员会要加强协调,各有侧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3月22日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五十四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于1996年3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3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建设、房屋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生产、商品混凝土加工、设备供应、工程检测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建设监理与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认证制度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
(二) 对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以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作指导和监督;
(三) 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认证的管理工作;

(四) 负责从事工程建设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工作;
(五)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登记注册;
(六) 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建设工程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七) 对建设工程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质量进行认证和管理;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
(二)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合格等级的认证工作;
(三) 受理用户提出的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质量争议,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 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签定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施工中,应当随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签证。
    工程竣工后,汇总有关资料,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未经质量等级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供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并承担质量责任。不得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第十条 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用户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房屋建成,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十一条 在本市承担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质量管理费。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监理范围以及与建设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承担监理业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从事监理约定以外的经营合同。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派出监理人员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件配件生产等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
(二) 核查勘察、设计文件,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三)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 查验施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检查施工情况;
(五) 负责组织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验证会签和隐蔽工程的验收会签;
(六) 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五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对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资格和设计文件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作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负责设计变更,参加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的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图纸应当按照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程序,经有关人员签字,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章后,方可提交使用。
第十七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设计中选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应当注明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设计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使用指定的厂家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
第六章 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接受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承包的工程,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通过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认证;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经办理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四)已经签署工程质量保修证书;
(五)建筑物上设置了标志牌。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对已经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并提供使用、保养、维修的说明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建筑材料和构件配件
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的供需双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质量标准签订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筑材料、构件配件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章 保养和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先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因建筑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施工承包单位采购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承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向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单位追偿。
因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民用与公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结构工程为建筑结构设计基础准期,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三年;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二年;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房屋建设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应当保证用户安全和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并负责保修。保修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起始时间自房屋交付用户之日起计算。一般工程质量缺陷,应当在十日内派人检查修理。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失或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期限改正、责令停工整顿的处罚,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竣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工程质量等级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而擅自使用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四)擅自降低设计标准的,处以5万元直10万元罚款;
(五)强迫施工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影响工程质量的,处以5万元直10万元罚款;
(六)因勘察或者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以5万元直20万元罚款;
房屋建设开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除给予上述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工程交付使用的,处以2万元直5万元罚款;
(三)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任务的,处以5万元直10万元罚款;
(四)因施工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规定修复的,处以5万元直20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或者施工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除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外,并可以处以10万元直20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或者因监理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建监[1996]585号

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我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规范建筑装饰工程市场行为,维护承包双方权益,现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和乙种本(GF-96-0206)两个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甲种本适用于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乙种本适用于小型建筑装饰工程。大中型工程的界定,建议以工程造价为界定依据,由各地区、各部门具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和乙种本的印刷和发放工作。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同示范文本施行中,各地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审查和监督工年加强装饰装作,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建设部建筑司、建设监理司有关装饰1996年工作总结 1997年工作要点

1997年1月2日建设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以建建[1997]01号文作出“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1996年工作总结、199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在二个司1996年工作总结中,关于装饰方面指出,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同事反文本》,加强了对装饰合同管理的规范。从而提高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水平,努力向科学华、规范化发展。
文中着重指出,1996年加强装饰装修业管理。两次主动向国务院秘书局、中编为反映情况,提交了《关于请尽协调解决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报告》,汇报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意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以






建设部文件
建建[1996]608号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伟(建设庭),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6]493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已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资审就位;
1、专门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但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发证的企业;
2、已获得建筑装饰装修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主要从事建筑幕墙施工的企业;
3、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企业,既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也从事幕墙工程施工的,应经过资审,办理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增项”手续。
二、自本《标准》颁布之日后成立的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均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预审。经工商登记后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从三级定起。
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我部将于1997年3月开始办理审批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增项”手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作好资质申报准备工作。
四、自1997年4月1日起,所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
附件: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级企业:
1、企业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8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10000平方米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或高度6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6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6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4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5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理、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总会计师,具有种机制成以上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人员中,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用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应用制作阴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5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100人。
二级企业:
1、企业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高度5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以上,或高度20米以上、单位工程量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10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3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中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经营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系列人员,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且建筑、结构、机械、材料等相关专业人员齐全。
4、企业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运作计算机完成建筑幕墙工程的投标、结构计算、施工图设计的能力、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相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应用制作阴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2000万元以上。
8、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
三级企业:
1、企业具有2年以上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单位工程量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按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验收合格。
2、企业经理(厂长)具有1年以上从事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从事2年以上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经理、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初级专业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人员,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4、企业资本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生产、制作、安装配套的检测器具。
6、企业具有用于建筑幕墙加工制作的厂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应用制作阴框玻璃幕墙的净化打胶间和固化养护间,并有相配套的机械加工、机械打胶等设备。
7、 企业年完成建筑幕墙工作量600万元以上。
8、 企业有一支相对稳定并熟练掌握建筑幕墙技术、按质量要求作业的安装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和高度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 8000平方米以下、高度8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三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高度30米以下的建筑幕墙工程的施工。
注:建筑幕墙包括:1、全阴框玻璃幕墙、半阴框玻璃幕墙、明玻璃幕墙;2、各类金属板、符合板幕墙;3、各类石材幕墙。

 

天津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非等级资质等级标准

天津市建委1996年9月10日以建企[1996]749号文作出“关于对本市非等级建筑业企业按标准资质复查的通知”,同时公布《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非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现将其中《天津市建筑装饰施工企业非等级企业资质标准》公布如下:
一、甲类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1、企业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历,承担过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2、企业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会计元以上职称。
3、企业在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在册技术工人15人以上。
4、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5万元以上。
5、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0万元以上。
二、乙类建筑装饰施工企业
1、企业具有一年以上施工经历,承担过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上装饰工程。
2、企业负责人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技术员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在册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5万元以上,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2万元以上。
5、企业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0万元以上。
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经营范围:
一、甲类施工企业
1、可承担2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
2、分包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承担的2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施工;
3、为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
二、乙类施工企业
1、可承担5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
2、分包有级别建筑业企业承担的10万元以下的单项装饰工程施工;
3、为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劳务。